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范围为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标准细则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9、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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