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范围
时间:2023-08-14 11:33:52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范围为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标准细则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9、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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