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股东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资金占用;子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费、广告费等费用;子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支付债务清偿资金;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出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处理是怎样的
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7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