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借款形式挪用资金
时间:2023-05-01 13:00:21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法律不禁止公司向股东个人提供借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不符合规定程序,不具有“借款”实质条件的“借”,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如果股东不经过正当程序向公司借款,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其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为以下几方面:

(一)否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和股东均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财产不得混同,股东不得以借款形式随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如果股东以借款的方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以借款的方式频繁与公司进行交易,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将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借款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构成抽逃资金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则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借款为由抽逃出资面临多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该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债权人,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破产程序,管理人享有对股东抽逃出资予以追收的权利。

在行政责任上该股东将面临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则构成抽逃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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