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组和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企业破产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均有其独立作用及特性,二者之间存在多方面差异性,以下是其中几个关键方面的比较:一、成立时间。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企业破产后,法院须在宣判当日的十五个自然日内组建破产清算组;当法院作出准予破产申请的决议时,便会立即设立破产管理人。
二、组成人员。
企业破产清算组需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主要来自于公司股东或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士;相较之下,破产管理人的构成可能为单一个体,主要由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担任。
三、机构功能。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在于负责企业的破产清算事宜;而破产管理人除了要处理破产清算事务外,还要负责企业的破产重整以及和解等程序性工作。
四、工作报酬。
一般来说,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属于义务性质,他们并无权向企业索取报酬;但破产管理人却享有收取报酬的权益。
五、法律责任。
若破产清算组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通常只会面临被撤职的行政责任,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之,破产管理人如有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则需以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连带担保人破产时可以不被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保证人破产后是否需要中止诉讼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均有明文规定,一旦保证人为企业破产后,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那么该破产企业所涉及的所有诉讼程序将被依法中止。
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此种情形可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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