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不能转让商号权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权可转让、继承,具有财产权属性。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可以转让、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二、商号权的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转让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跟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的是不得单独转让原则。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的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2、竞业禁止。商号与营业既然相合而同时转让,则转让人已将商号专有权及相关营业上的一切设置均转让给他人,因此不便再在相邻区域内从事相同的营业。转让人因转让而取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他自由营业的权利已因转让合同而受到束缚。假如法律允许其自由营业,不加地域和年限的限制,则对受让人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并且其享受的商号权并不能专门独占的享有。因此,转让的效力不能使社会公众所信服,亦不能维持商业秩序。
3、债权一并转让。债权债务的发生,是因为第三人深信原商事主体或原商事主体深信第三人而设定,此为普通的原则。只有商人之间相互信任而后相互资助,所以于法理、债务、债权转移时须得到债权或债务人的同意,方生转让的效力。当商号的转让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时,如果新商事主体在继续沿用其商业名称的情况下,对原商事主体由债权债务的第三人可能会因为不知道商事主体已转让或变更而受其损害。因此,法律应当规定受让人一同承受转让人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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