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收养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要签订收养协议,约定如被收养儿童的亲生父母查找到儿童并提出抚养请求,收养人保证配合公安、社会福利机构等开展相关工作。
如其亲生父母符合继续抚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通知》还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
1、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
2、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
但是,如果儿童的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出卖或者故意遗弃儿童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成立的合法收养关系不受影响。
一、未满18岁生子,福利院能接收吗
未成年人生子能被收养。不满十四周岁,符合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种情况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而送养人应当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条件应当是在年满30周岁以上的无子女,有抚养能力,没有医学上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收养行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二、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
收养关系成立,需要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都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的是:
1、被收养人的主体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主体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的主体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收养人只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另外,收养人还要满足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件。(《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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