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2.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3.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解除收养关系的注意事项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1、依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协议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依收养人、送养人的协议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三)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补偿问题
当事人应在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补偿收养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问题。
1、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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