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告知义务是什么
时间:2023-02-18 11:21:39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托运人需要办理货物运输的,应当向承运人告知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一、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责任有哪些

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责任如下:

1、货物包装缺陷损坏,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应对普通货物中的夹带、隐瞒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罐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附有规格质量证明或检验报告,导致收货人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卸货等存款和违约金。

二、托运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有:1、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2、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重量和体积相符。计划运输货物,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装运计划。3、按规定对托运物包装。对于要包装的货物,有统一标准的,要按统一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按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须附有必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4、对于需要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投保。5、对于危险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要履行特别义务。

三、货运合同中,收货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货运合同中,收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提货;

2、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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