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协议加盖公章有效吗。
期限应由双方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迟延生效条款,即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终止后,该条款开始生效。根据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发包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第二,限制竞争的范围是什么?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与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不得受雇于竞争性单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包括:
1。在就业期间没有兼职,甚至没有在竞争激烈的企业工作,
2。没有自组织的公司在雇佣期间与雇主竞争,
3。离开公司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
4。禁止引诱其他员工离开公司,
5。特殊利益离职人在特定时间、特定领域、特定地区离职后,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受雇于相竞争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新企业和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企业,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构成限制竞争的前提条件。例如,虽然甲方和乙方生产同一产品,但甲方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方的产品只能在国外销售,不能在国内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断定甲方和乙方之间没有竞争,因为他们之间没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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