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规定是民事诉讼中法定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二审申请证人出庭的规定
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证人出庭用)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你院已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特向你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附:
证人联系方式: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地址、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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