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再审驳回怎么办理
行政再审驳回如下办理:当事人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或逾期对再审申请未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就该事由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二、行政诉讼提出再审的条件
行政诉讼提出再审的条件是:
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行政诉讼再审的提起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行政诉讼再审的提起程序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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