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上诉案被撤销后,原一审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原来一审合议庭的法官不得再参加该案的合议庭。一切审判过程全部按一审程序进行。刑事案件被告上诉发回重审,重审(也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后不服再上诉,也是要根据具体案件中破告被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是否足够,结果是否“罪刑”相适应(正确)。改判机会也是有的。无论民事或刑事诉讼,发回重审案件的原因是由民诉法、刑诉法的相关条款规定的。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动,法律规定了一审审理、判决过程中,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二审法院就要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而不可以直接改判。
一、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
可以的,对一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也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当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再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当然,当事人除向法院申请再审外,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因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如经审查,检察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并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也应当进行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最高法关于申请再审立案的规定包括哪些条款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包括可以申请立案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管辖的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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