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规情况分析,是不允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然而,若在某些特定情境中符合相关规定时,可以依法解除该合同。
具体来说,当投保的机动车辆被依法注销了行驶证,或者投保的机动车辆由于需要停止运行而进行了注册手续处理,亦或是投保的机动车辆经过公安机关证实已经遗失的情况下,均可申请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