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处罚时摄像不侵犯行为人的肖像权,因为这是属于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是不需要经过授权即可使用的。交通案件解决时摄像侵犯肖像权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n(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n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n(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n(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n(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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