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证遗嘱是有被推翻的可能的。首先,认为公证遗嘱有问题,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公证遗嘱;其次一般有瑕疵并不一定会导致整个文书无效;最后还要看是什么样的瑕疵,如果已经质疑到遗嘱的真实性、或者书写有遗嘱人的自愿性,那么一般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遗嘱。我国民法典新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说明公证遗嘱后另有遗嘱相抵触的,就可以推翻前面的公证遗嘱。
一、多份遗嘱怎样认定效力
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1、遗嘱全部无效的: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2、遗嘱部分无效的: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二、审查多份遗嘱内容是否相互抵触。1、多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2、多份遗嘱内容有抵触: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二、遗产继承公证的效力
遗产继承公证一般自遗产继承完毕时失去效力;如果遗嘱人在公证遗嘱后重新订立遗嘱的,该遗产继承公证不再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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