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申请可以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送达的理由和过程记入档案。第二,公告送达方式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认定为送达。合理选择公告服务模式,可以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居住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规定方式公告。公示期满,视为送达。”因此,无特殊要求的传统送达方式有三种:
1,在法院张贴公告;
2,在收件人原居住地张贴公告;
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前两种方法具有省时、省钱、易被公众看到和了解的优点,但也存在公告范围窄、难以查证的缺点。后者具有范围广、形式正式、权威性强等优点,但耗时长,公众难以知晓。因此,正确选择公告服务方式具有积极意义,必须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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