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缴纳住房保证金后尚未签署租赁协议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索回所支付款项的问题上,我们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若在租赁物业的过程中未能取得一份正式的房产租赁协议,且在交付保证金之前已经支付预付款项,在终止租赁关系时,通常情况下该笔定金是可以被收回的。在现实生活中,租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其中一方将定金作为向另一方提供的信用担保而予以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