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律师可以作为股东(投资人)、独立董事,但不能作为专职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门规章,是适应当时律师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有着其局限性;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律师个人从事商业性活动。
实践中已有判例认定律师担任法定代表人违反《律师法》,从而判决公司决议无效。具体如下:
一、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
二、xxx人民法院(x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xx作为xx律师事务专职执业律师,应当通过xxx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性活动。xxxx期间开始担任xx公司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xx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且法定代表人身份于xx年x月x日经工商变更登记确认,其一系列行为违反《律师法》上述规定。据此,《决议二》、《修正案》关于xx担任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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