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4、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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