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已经保全的房产能否重复保全
民法典对已经保全的房产能否重复保全没有规定。而房屋被保全后不能重复保全,但可以申请轮候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二、财产保全费用退不退
1、保全金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缴纳的费用。
是诉讼费用,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对保全金,法院不予退还。
在申请保全时候法院有可能让当事人交纳保证金,那个费用是可以全退的。
2、但是有的法院规定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足额保全财产的,法院不退保全费;
二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没保全到财产,或保全部分财产而保全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的,法院应减半收取保全费;
三是因法院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延误行为或工作差错没有保全到财产,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以上分析,民法典对已经保全的房产能否重复保全没有规定,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已经保全的房屋,不能重复保全,但可以申请轮候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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