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标准包括:1.债权债务范围包括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2.债权债务的形成有企业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属于企业的短期债权。
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制定办法
一、为保护公司资产不受损失,加强应收及预付、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目的设置:
1、应收及预付款,是公司发生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以及公司因为将要发生外购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济业务,而预付供货单位和提供劳务单位的款项,根据有关资料按购买单位或供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2、其他应收款是类似备用金、租金、各种赔款、罚款以及向职工垫付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按经济业务各项类别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为了落实责任,便于款项的催收,在供货单位或经济事项后加注经办人。
3、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材料商品采购以及劳务等经济业务,是在产品交货、工程完工验收、劳务提供之前,预先按一定比例或合同收取部分或全部款项,该款项按供应单位或客户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4、其他应付款是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该款项应按事项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在进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按实际发生额进帐。
2、及时清算、催收各种款项。
3、定期(按月或季)与应收及预付款项单位(债务人)进行核对,发生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年终应填制对帐单,由债务人书面确认。
4、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根据坏帐确认的条件转作坏帐损失。坏帐的确认条件:债务人死亡,既没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由董事会或董事授权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
四、工程的核算,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工程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决算后三个月内必须结清工程尾款(除按合同规定应留保质金外)。
五、工程民工费用的借款,在工程未完工之前,可根据工程进度,先结清前面的借款,再续借。不得累积大额借款,当工程度完工办理决算后,一个月内结清借款。
六、当月应收电费,必须在次月15日前收回,如果欠费,财务人员负责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每月15日书面向分管经理报告欠费及催收情况。
七、材料销售、劳务供应、租金等各项收入,原则上当月结清或按合同结算,如有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向公司经理报告。
八、由于个人开会、学习、培训、出差等借款,在结束返回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如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
九、个人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等往来借款,应由借款或经办人员负责催办,会计督办,及时结清借款。
十、各单位在报送季报或年报的财务说明书上应对应收款项进行帐龄分析,对未按规定时间结帐的款项,按挂帐单位或经济类别详细说明。
十一、如因不履行职责,形成呆帐,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十二、本办法适应于优恩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参股公司及联营企业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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