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政策性搬迁:
补偿费(转让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由于是政策性动迁时会得到补偿,但企业在要求补偿时需提供企业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材料证明,在获得补偿后,企业搬迁后不必将搬迁后的所得费用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额,这也是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相比最大的优势。对与企业管理者,了解企业动迁补偿征税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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