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款转让的对外效能
债款转让的对外效能具体表现为:
1.债款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款人实行债款。
2.债款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款人作出实行的义务。
3.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
4.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时,债款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款,并且债款人的债款先于转让的债款到期或者一起到期的,债款人能够向受让人建议抵销。
二、债款转让的类型
债款转让有如下几种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3.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三、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债款转让有如下基本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向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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