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一、邀约何时生效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要式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要式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
1、双方已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性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合同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表明当事人承认合同的存在;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对方的履行是对合同的履行,是基于合同的存在,即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合同签订日期生效日期有效之间
合同签订日期晚于生效日期有效。但为避免法律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前重新起草合同。生效的标准:
1、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双方未约定生效时间的,一般认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4、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
5、合同成立时,成立之日为生效时间,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生效有附加条件的,合同生效时间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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