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从当事人约定试用地点与试用期间一样,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允许当人自山约定,既可以约定由出卖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任买受人白由选择适用的地点,也可以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方便场地,买受人在出卖人处试用,还可以直接约定在第三人处试用。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第510条办理。
3、由买受人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试用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民法典》第510条亦不能确定的,应当由买受人确定。因为试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的试用所涉之权利系赋予买受人之权利,而试用之目的乃使试用买卖合同最终生买卖合同之效力,所以最终应由买受人根据试用的需要确定试用地点。
相关知识:试用买卖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办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出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民法典》第510条中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方式是: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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