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者与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该视不同情况做相应处理: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
二、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者的权利。
(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也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
2、购房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者;
3、均未入住的,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全文4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