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理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布当事人的姓名、理由和开庭时间和地点。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送信息、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单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判决文件以外的诉讼文件。但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如果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法院会根据审判程序是普通程序还是简单程序通知开庭时间,采取不同的通知方式。当然,现在法院也在实施电子交付,更加高效快捷。
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去可以吗?
法院通知开庭时间不去不可以,不可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从这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告没有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法院完全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和离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
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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