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被广泛解读为“上班途中买菜视为工伤”新规,而且也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上班路上购物被认为是工伤”肯定不是一个准确的表述,这可能会导致公众的误解:只要上班路上购物就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实际上,司法解释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也就是说,虽然在上班途中买菜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首先要符合立法对伤害的限制,比如买菜时摔倒,被他人伤害,对上述误读不难厘清,但如何在新规则中确定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径则是众说纷纭。因此,广东省总工会建议进一步细化新规。这一动议无疑值得关注,因为如果各地司法机关的理解和认识不一,很可能造成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影响工伤认定的实体公正。问题是,司法解释作为“二次立法”,追求的是可操作性。能否进一步细化工伤认定的“合理性”
从司法解释第六条关于“上班途中”的规定来看,“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规定在原则上确实较为抽象,这就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然而,期待司法解释将所有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一一列出,让执行人一眼就能明白适用,显然是白日做梦。由于工伤认定非常复杂,案情和条件千差万别,司法解释不可能挽救现实生活中的局面,列出一个完整的清单,比如“合理路线”,沿途购物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而绕道而行则不是。但是,因为紧急情况、交通堵塞、天气不好等原因绕道是不是不合理呢?这一司法解释显然难以作出详细规定。正因为如此,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工伤认定实体正义的追求显然需要以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为依据,从而不断积累“理性”规则的司法经验,可见新规定的实施必然会给实践带来困惑。解决这一困惑的办法,不是逐案逐条追究,而是更有可能加强司法指导和监督,及时发布典型指导性案例,最终通过案例纠正和经验积累,推动工伤认定走向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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