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案诈骗就一定是诈骗吗
时间:2023-07-28 22:21:15 3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安机关立案诈骗就一定是诈骗吗

公安机关立案诈骗不一定是诈骗,从法律上来讲,这是不一定,立案仅仅是有证据证明该事件符合诈骗行为,这一行为存在违法犯罪,但是也不一定是一定存在,这还是需要后续进一步的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补偿。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追诉期是多久

诈骗罪的追诉期一般为5年。诈骗罪追诉时效是从犯罪的最后一次诈骗时开始计算,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5年。前提是当年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不适用追诉时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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