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措施的有效期
时间:2023-03-02 17:21:07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为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然,申请人在十五日内起诉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该保全措施也应解除。立案起诉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般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期限是不超过6个月,起始时间从实际保全的日子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功能

1、合同保全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与积极的不正当减少。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在合同关系成立后,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债务时,不是想方设法偿还债务,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法故意躲债。有的是将个人财产非法转让给第三者;有的则明知可以从第三人处取得一定财产,却怠于行使权力,故意不取得;更有甚者还串通他人合谋隐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等等。合同保全制度的设置对上述避债行为会起到防范和遏制作用。

2、由于合同保全制度使债权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为缓解减轻当前存在的较严重的三角债、讨债难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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