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新住所使用证明;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未规定营业期限的免提交);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未规定实收资本的免提交);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8、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变更股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各1份,转让的股权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见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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