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变更的资料提交要求
时间:2023-08-09 20:40:27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五)股东(大)会决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施工合同变更备案吗

1、施工合同变更需要备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2、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施工合同备案是必须的,建筑单位不仅需要为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手续,且需要在法律规范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办理备案手续。为了减少备案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在向相关国家部门提出备案请求时,就可以先整理诸如施工合同等备案所需要的材料。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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