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某,骑着不合标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自觉伤情不重,与张某协商以600元私了,怎料6天后突然死亡。交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经过法医鉴定,两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某赔偿死者近6万元。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怎样?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原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因此可以认定交通事故与李某的死有轻微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死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并扩大了损害后果,所以肇事者张某对李某的死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这个外伤仅是造成李某死亡的次要原因。他之所以会死亡,主要是因为他自身患有重度冠心病、胃溃疡等严重疾病所致。而且经过调查认定,事故主要是由于李某自己的过错导致发生的,所以他才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仅需要为李某的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家人5.9万即可。
遇到交通事故后,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
2、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也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拨打110报警让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解决。
3、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拨打120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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