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用了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叔,姑,舅,姨可以继承吗
在我国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并未对任何有关第三顺位法定继承人之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令所做出的规定,唯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予以明确承认,而不存在所谓的“第三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概念。
其中,第一顺序:包括且仅限于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而第二顺序则涵盖了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合理存在的家庭成员。
在此基础之上,法律明确规定了若无法找到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话,那么相应的遗产应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什么人
所谓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之人,特指其权益与继承者能否顺利获得遗产以及遗产数额大小息息相关的那部分人群。
细化来看,这类人物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一、继承者的直系亲属,如配偶、血亲长辈(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及外祖孙等;二、继承者所负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三、与继承者共同从事企业经营的联营伙伴。
理由在于,他们的利益与遗产状况密切关联,甚至于遗嘱中所涉及的各种财产分配和处置行为,都有可能对他们的个人债权或是债务产生直接的深远影响。
基于他们与遗嘱之间存在着间接的利害关系,若仍任由该些人员担任遗嘱见证人,将可能严重损害他们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根据的民法典明文规定,这些人员是不允许成为遗嘱见证人的。
各个地区及国家对于这一具体事项的法律规定可能会略有差异,为了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我们建议您在实践过程中向当地的法律专业机构寻求更为详尽的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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