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第2.7条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由此可见,重新鉴定是要一定条件的,因此,对于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吗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患者可以通过提供资料进行补充鉴定,则不需要进行重新鉴定。如果原来鉴定过程违规、适用方法错误、鉴定人员不具备资格等,那么患者有权主张对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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