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可以做伤残鉴定的时间,叫做鉴定时机。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简单来说,我们一般可以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
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常见的交通事故损伤,比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等等,这些损伤都有可能出现并发症,从而影响鉴定结论。所以,对于类似这样的损伤,在并发症和后遗症确定之后,再做伤残鉴定,才能保障伤者的权益最大化。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
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当在伤者出院后马上进行,这个时候治疗已经终结,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因此,对于此类损伤,伤者一定要及时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
3、对于损伤可能需要做二次手术的
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可见,对于不同程度的损伤,伤者做伤残鉴定的最佳鉴定时机也是不一样的。至于对于不同损伤程度的判断,建议伤者可以积极向有经验的主治医生咨询,或者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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