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审判日是否可以计算?》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三个月内未审结,则表明案件复杂,不适合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突破了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受限制的规定延长,并规定,如果双方同意在审判期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判期限。延长后的累计审判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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