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要不要赔偿?
时间:2023-08-11 08:41:11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是需要赔偿的。现在汽车在被撞之后,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但这项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可自行解决,如果提起上诉,法院是支持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公民的任何财产受到他人伤害所造成的损失,都应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折旧费的计算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

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其中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规定尽管确定了多种的共同诉讼人,但并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规定: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关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才终于由最高法院以正式司法解释的名义予以确定,即: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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