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请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同时,营运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并请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所以,营运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包括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车辆、设施、建筑物等财产造成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设施损失、建筑物损失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并非如此简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赔偿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损失的金额、损失的性质、损失的影响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计算和赔偿。
总之,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计算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损失的金额、损失的性质、损失的影响等。同时,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计算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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