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包括必须有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必须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犯罪事实是指客观、真实证据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准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包括:必须有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必须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犯罪事实是指客观、真实证据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准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
立 案 追 究 的 行 为 有 哪 些 特 征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立案追究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已满十六周岁;其次,实施了危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犯罪行为,且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第三,行为人具有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行为人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特征,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那么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必须满足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犯罪事实必须包括犯罪行为及其准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等过程。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故意犯罪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等特征的行为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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