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某因生意需要,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4月20日向王某借款1万元、5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后王某多次催促刘某归还借款,2012年3月22日,刘某答应还款并要求王某携带借条会面付款,会面时,刘某夺过借条立即将其撕毁,否认借款事实。王某诉至法院,刘某则辩称:他已将1.5万元借款及2000元利息归还给了王某,且当场撕毁借条。请问王某将撕毁的借条拼贴向法院起诉是否应得到法律保护?
答:不具有法律保护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借条属于证据形式中的书证,当事人所提供的书证应当完整,如提供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所举的借条系撕毁后重新拼贴而成,存在严重瑕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王某应对借条被撕毁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现王某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未还借款并撕毁了借条,因此王某所出示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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