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欠条是犯法的。目前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故意撕毁欠条,涉嫌触犯故意破坏财产罪5000元,如果达到5000元以上,可以依法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作为债权人,应该妥善保管借据。类似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警。一经查实,行为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欠条撕毁有人证法院判令要清偿
12月7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欠条被撕毁引发的债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王克强偿还原告雷三宪欠款1.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2007年初,雷三宪和王克强合伙在北京承包建筑支模板工程,年底通过结算,王克强将应付给原告雷三宪的工程款出具欠条一张。2009年2月5日,王克强通知雷三宪带上欠条到其家中取钱,王克强拿到欠条后,当场撕毁欠条却拒付给雷三宪欠款,雷三宪遂起诉请求判令王克强偿还欠款1.7万元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王克强之妻承认欠钱未还是事实,但只承认欠1万元,被告对撕毁欠条的事实认可,但称是先付给了原告钱后才撕毁欠条。与原、被告同村的证人当庭作证证实,曾看见过被告书具的金额为1.7万元的欠条,另一村民证实,2009年2月5日路过被告家看到原告在被告家为欠钱的事在争吵的事实。法院综合以上情况,结合善良风俗原则,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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