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集体宿舍实施抢劫的行为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集体宿舍一般不能满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不能认定为户,故不构成入户抢劫。
进入有人居住的电话亭内抢劫行为人是否属入户抢劫
进入有人居住的电话亭内抢劫行为人不属入户抢劫。
是否是入户抢劫要结合案件具体认定,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首先,“入户抢劫”中的“户”必须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
其次,“户”还必须具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特征。
再次,在判断特定场所是否是“户”时必须结合以上两个特征来综合判断。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并在该条第(一)项中规定了“入户抢劫的”作为处罚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情节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来考虑,是因为该种抢劫行为发生在居民生活的私人空间,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是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的重要体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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