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
经营的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
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2章第4节对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专门规定,
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有以下5
点:(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构成,它可以是个
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农户)。(二)其对于集体所有的土
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经营、收益权以及与集体组织之间
的其他权利与义务,是通过与集体订立的承包合同确立
的。它的活动宗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
同,从事商品性生产经营,其活动范围应在承包合同中加
以明确规定。只有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集体经
济组织订立了承包合同后,他才具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民事主体资格。农民虽然从事商品经营,但没有承包关
系,例如,自投资金专门从事养猪、养鸡、养鱼等商品经营
的,不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三)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之间的关系,是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的承包关系,不改变土
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集体的某种统一经营管理
的职能。从本质上说,它体现的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
层次,与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个体农户有本质区别。(四)
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承包的,以个人财
产承担;家庭承包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五)无需经过核
准登记。其成立、存在和活动的依据是它与发出承包的集
体经济组织之间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当承包合同期满或
解除承包合同以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的
承包关系即告终止。
全文6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