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之时起,原有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尽管仍继续共同居住,但在法律层面上仅能被视为同居关系。
在这一期间内,当事人不再享有合法夫妻的相应权力与义务。
对于二者共同生活中所积累的财产,应依据他们自行协商达成的共识进行处置;
若协商未能成功,则应交由当地人民法院依从保护无过失方权益的基本原则作出裁定。
关于在此期间内生育的孩子,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各项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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