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租房申请的条件
时间:2023-05-01 15:50:54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厦门公租房覆盖广,无论是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户、外来务工人员,还是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以及公务人员,均可向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所不同的是,不同收入家庭,享受的是不同的财政租金补贴和物业管理费补贴。以三口之家为例,属于城市低保户的,房租财政补贴90%;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财政补贴80%;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到5万元的,财政补贴70%。在物业管理费上,低收入家庭财政补贴40%,低保家庭财政补贴80%。

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2)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根据2006年我市公布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为:3人及其以下户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5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

(3)家庭资产在本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即:3人及其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户以上家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在本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居民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可独立申请。外地户口不行,交8年的社保,可以转为厦门户口。

另外,捐房作公租房税收有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通知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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