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义下的不动产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民法典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所有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薄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3、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二)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故: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三)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若不动产登记薄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四)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可。
(五)办理了过户登记。
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故占有人与第三人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三)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四)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的价格。
(五)完成交付。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
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五、例外规定: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一)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都是。
(二)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
(三)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除此之外,善意第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
(四)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的,善意第三人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五)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
注:1、无记名有价证券,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法理基础:无记名有价证券同货币类似,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
2、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法理基础是: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一般属于债权人养家糊口之所在;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n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n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n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n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n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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