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脸部结缔组织损伤导致的疤痕面积若超过2平方厘米,则可被视为十级工伤。
至于因面部严重毁容而需进行全脸瘢痕修复或者植皮移植手术的情况,其等级评定将晋升为二级工伤。
处于与此类似情况,但面部瘢痕或植皮占面部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者且有中等程度毁容者,可以评为三级工伤。
当面部出现中度毁容情况时,可评定为四级工伤;若面部瘢痕或植皮占据面部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患有一项毁容标准之一的,可判定为五级工伤。
根据条
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10.2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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