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享受的政策有:凡自理口粮的非农业人口,可凭《非转农申请表》申请非转农;原籍本市农业户口的毕业生,毕业后无工作分配的,可凭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放弃毕业分配证明》到市局户政科加盖意见,迁回原迁出地;年龄达到退休,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解散而原籍村委会同意接收的,可以申请非转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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