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使用留置权来担保债务。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是,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些动产不得留置,例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航空器、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依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可以使用留置权来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担保范围有哪些限制?
留置权担保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留置权担保的范围仅限于主债的范围,不能超出主债的范围;其次,留置权担保的标的物应当与主债的种类、性质相符,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留置权担保的留置物应当与主债的种类、性质相符,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后,留置权担保的留置物应当能够满足主债的履行需要。
综上所述,留置权担保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1)不得超出主债的范围;2)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留置物应当与主债的种类、性质相符;4)留置物应当能够满足主债的履行需要。
留置权担保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不得超出主债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留置物应当与主债的种类、性质相符以及留置物应当能够满足主债的履行需要。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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